索 引 号: | 012947154/2019-111500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示公告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足球即时比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9-12-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解读及规范收费行为政策提醒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供电;终端用户;电费;收费政策;环节;工价;收费行为;公示; 68787074;物业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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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等规定,现就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解读及规范收费行为政策提醒如下:
一、什么是转供电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我市的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地方,均存在转供电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电费收取最新规定是什么?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便化,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等费用如何处理?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四、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保费、电工工资等费用如何处理?
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五、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根据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不满1千伏0.6715元、1-10千伏0.6465元、20-35千伏以下0.6365元、35-110千伏以下0.6215元。
第二部分政策提醒
六、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全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电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七、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严禁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发生,保障终端用户的权益。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转供电收费公示制度,公示实际损耗、公摊电费、电费清单等信息,接受终端用户和社会的监督。凡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要尽快实现直接供电。
八、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凡存在不符合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规定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拒不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各转供电主体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对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或“68787074”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