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19-10034 | 信息分类: | 商贸、海关 / 公示公告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足球即时比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9-01-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表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梅花节;明孝陵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政策措施名称 | 关于2019年梅花节期间明孝陵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 |||||||||
涉及行业领域 | 景区 | |||||||||
政策措施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R | |||||||||
制定的 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 2019年2月16日至3月15日,2019年中国南京国际梅花节将在中山陵园风景名胜区明孝陵景区举办,主题是“梅妆山水 花香金陵”。根据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1号)、原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服〔2018〕185号)规定,为充分展示梅文化,满足市民和广大游客的赏梅习俗,经研究,在梅花节期间,明孝陵景区门票价格实行优惠,票价为60元/人次,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
起草部门 | 服务价格处 | 主办人 | ||||||||
审查部门 | 服务价格处 | 主办人 | ||||||||
征求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R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2019年1月28日,网上公示并征求意见。
(可附相关报告) |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分类 | 审查标准 | 有 | 无 | |||||||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 |||||||||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 |||||||||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 |||||||||
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
如全部为“无”则可以实施; | 可实施R | |||||||||
如存在“有”,将违反相关标准结论详细说明。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设计国防建设的 | 是□ | 否R | |||||||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 是□ | 否R | ||||||||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 是□ | 否R |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R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情况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无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
备注: 此表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前置要件,一式三份,起草处室、直属局(分局)、下属单位,综合法规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各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