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18-00243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财政决算 / 报告 |
发布机构: | 足球即时比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8-08-3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17年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绩效 自评价报告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自评价报告
市发改委
一、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足球即时比分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3﹞6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于2013年2月16日,与《市政府关于印发足球即时比分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足球即时比分推进总部经济“五个一”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3〕1号)共同构成了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行动计划——扶持奖励“三位一体”较为完善的发展支撑体系。
二、总部经济专项资金使用标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及标准”规定如下: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符合《认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其中:
(一)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二)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产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贡献给予补助奖励。
1.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南京新成立并在2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 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新增50%以上的,次年再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 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
(三)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
1.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第一年给予3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算,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综合排名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位)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市、区(县) 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金融类总部企业奖励及补助方式按金融业有关政策规定另行执行。
三、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和流程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总部企业发展市级应兑现资金编制下一年度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根据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区、开发区应根据市政府通过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及时兑现区级奖励资金。
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为:
1. 经企业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被市政府认定为足球即时比分总部企业;
2. 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每年对申报认定和复核的总部企业前两年度的增值税、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数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后的数字反馈给市财政局;
3. 市财政局进行奖励资金测算,并将市级应兑现资金拨付至企业属地相关区、开发区;
4. 市发改委联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关于兑现总部企业财政奖励的通知并开出《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兑现单》,通过各区、开发区交付受奖励企业;
5. 企业凭《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兑现单》至属地财政局申请兑现资金。
四、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兑现情况
2012年至今,市政府共发文认定五批市级总部企业,合计115家,其中:金融类总部企业14家,非金融类总部企业101家(内资企业82家,外资企业19家)。市金融办根据金融相关政策,已向经认定的市级金融总部企业兑现奖励资金。对于非金融类企业,根据企业申请,目前已兑现的奖励种类为:第五条第(一)款“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和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新增50%以上的,次年再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17年,共38家企业获得奖励扶持,市级非金融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为1700万元,据了解,市级资金已全部兑现到位,兑现率为100%(见下表)。
2017年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表
区属 | 市级专项资金 (万元) |
玄武区 | 156 |
秦淮区 | 293 |
建邺区 | 80 |
鼓楼区 | 71 |
雨花台区 | 82 |
栖霞区 | 26 |
江宁区 | 182 |
浦口区 | 0 |
溧水区 | 30 |
原高新区 | 24 |
原化工园 | 96 |
经开区 | 242 |
江宁开发区 | 418 |
合计 | 1700 |
五、强化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做法
市发改委在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和完善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发改办字〔2016〕539号)确立的“主管处室组织审查、各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签发”的工作机制和相关规定,具体做法如下:
1. 认真执行《认定办法》,严把专项资金主体资格审核关。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牵头开展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工作:各区发改局、商务局和开发区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牵头认定受理部门进行复审(其中:市发改委负责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市商务局负责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受理、市金融办负责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受理),组织市级相关部门集体评议,确定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并在南京日报进行公示,由市政府对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定并发文公布。
2. 反复进行税收核定,确保奖金测算基数准确。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所提交的税收情况均按规定经属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市发改委汇总全市企业申报信息后反馈至市税务部门,由市局进行二次核定。针对前后两次确认结果存在较大差距的数字,向市局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最终核定结果告知企业,同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经过反复核定,形成最终税收情况表,作为奖励资金测算基数反馈至市财政局。
3.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市发改委在启动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工作和奖励资金兑现工作时,均向各区政府、四大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纸质通知,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市有关部门集体评议后确定的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按规定在南京日报进行公示。自2015年起,“足球即时比分总部楼宇经济管理系统”正式运行,总部企业认定和复核通过系统进行网络申报,企业填报内容、各级审核结果、市级核定数字、奖励兑现资金等各项信息均留存在系统中,确保全程公开、有据可查。
六、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经过抽查调研及座谈交流,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设备采购、产品研发、系统升级等方面,发挥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总体来看,2017年市级总部经济专项资金能够及时拨付至项目主体,对促进我市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提升经济贡献起到良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