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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7154/2018-00172 信息分类:    其他 / 公示公告 / 其他
发布机构:    足球即时比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8-06-13
生效日期:    2018-03-29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宁发改行复第5号)
文  号:    [2018]宁发改行复第5号 关 键 词: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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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宁发改行复第5号)

[2018]宁发改行复第5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8]宁发改行复第5 

    

  申请人:翟德林男,19696月生,住溧水区永阳镇栖凤佳苑26-512号。 

  被申请人:足球即时比分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溧水区大东门街68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124日收到。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通知申请人补正。同年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夫妻系原麻纺厂职工。19974月,原麻纺厂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位于溧水区毓秀路29-68号职工宿舍作为福利分房分给原告夫妻。申请人缴纳了集资款,因该土地性质等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2018112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认定申请人的房屋是公有房屋,以申请人已申请经济适用房为由,限申请人至115日搬出,否则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申请人自负。鉴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是集体所有制,申请人的福利和集资分房不属于公有财产。被申请人公布的《职工宿舍及公共福利设施剥离表》清楚的反映,申请人的房屋不在剥离范围。取得经济适用房与取得福利分房没有直接关系,即使地方政府有此规定,也仅有管理效力。在复议、诉讼期间,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此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涉案房屋是公房,申请人占用该房屋无理无据应当予以退出,并且被申请人并未拆除涉案房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申请人并未拆除毓秀路29-68号房屋,申请人将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被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拆除毓秀路29-68号房屋是房屋征收部门溧水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足球即时比分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溧水区永阳街道麻纺厂宿舍、新建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宁溧府征字[2016]31号)进行的合法房屋征收拆除行为。因涉案房屋系公房,申请人家庭应早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就应将该房屋退出,被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管理单位,在征收部门组织拆除房屋前告知申请人将涉案房屋私人物品搬出清空合理、合法,征收部门在组织拆除房屋时被申请人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场也并无不当之处。反而申请人不能认清事实,不配合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建设,就同一事件以各种无理的要求将足球即时比分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复议,主体错误且浪费司法资源。第二,涉案房屋系公有资产且属被申请人管理合法有据。涉案职工宿舍系原南京苎麻纺织厂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造,1998年原南京苎麻纺织厂改制为南京日升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改制政策,包括该职工宿舍和所有公共设施改制当时应从改制资产中剥离,同时根据溧水县委县政府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的剥离资产由南京日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代管。2005年日升集团经营亏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在县政府的指导下解散清算后,根据县国资办要求及县政府办公室2006年第8期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溧政办发[2011]50号文规定,涉案职工宿舍由主管部门即被申请人负责管理、处置。在本次区政府征收过程中日升公司原职工即申请人的原同事汤志红、刘军、孔来香、潘桂琴、周继国、韩常华等6人曾对被申请人认定该房为公有资产以及前述人员为职工宿舍住房承租人一事不服,向市发改委提起行政复议,市发改委作出[2016]宁发改行复第7号复议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即涉案房屋确系公有资产,涉案居住人员确系承租人员,本次拆迁被申请人有权作出补偿方案的规定。对此复议决定前述人员也未再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已生效。第三,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集资建房,也无证据证明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一是溧水县集资购房建房政策在1991年还没有实施,直到1997年才出台了《溧水县城镇集资购房建房暂行办法》,即在1991年时溧水县根本没有集资建房的政策;同时集资建房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必须进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二是涉案房屋根本没有经过任何集资建房审批手续,且建房资金均由企业筹措并未向职工集资,因此涉案房屋根本不可能属于集资所建。三是原南京苎麻纺织厂1991年开始建造该职工宿舍,宿舍建成后即由企业工会制定分房方案,根据考核打分情况按高低分顺序排队享受承租居住的分配权,分到宿舍的职工必须向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具收款收据,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另行购房都必须退出该承租房。并且承租公房的职工应向企业交纳一定的租金,申请人也不例外向原企业交纳了房租。四是由于涉案职工宿舍存在分房、退房、再分房的时间跨度较长,工会及财务人员的相应变动以及收费出具收据时存在不尽规范的情况,在职工交费出具收据时有的写为“押金”,有的写为“住房集资”,也有的写为“住房保证金”,但该三种名称的实质内容都是分得住房的员工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该房承租居住权,因此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诉称其交纳了涉案房屋集资款但并未提供其交纳款项的证据,即使申请人交纳了款项该款项也不是集资建房款,而是交纳一定的住房押金方可取得房屋承租权而非产权,申请人向企业交纳房租的事实便可足以证明。第四,申请人已申购经济适用房享受过政策待遇,涉案房屋应予退还。一是申请人于2011年申购了经济适用房,根据溧政发[2004] 123号文、宁房管[2008] 298号文及溧建字[2011] 32号文的规定,申请人申购经济适用房应将承租的公房予以退出。二是申请人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其承认涉案房屋为租赁房,并且申请人在申购经济适用房时提交了一份与毛大宝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更能说明申请人既不是被申请人认定的承租人也不是产权人。第五,涉案职工宿舍中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共有7户家庭申购了经济适用房其中有4户已签订补偿协议,申请人及另外两户董跃兰、魏宏强尚未签订,而董跃兰、魏宏强两户以各种理由向各级法院及溧水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均被驳回,现申请人又以“告知书和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应当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南京日升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原南京苎麻纺织厂)职工。溧水区毓秀路29-68号由原南京苎麻纺织厂于1991年建设,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原南京日升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明细中列明涉案房屋为企业资产。2005年原南京日升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在县政府的指导下进行解散清算。根据2006年原溧水县政府会议纪要,解散后原南京日升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含土地)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置。 

  为实施足球即时比分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溧水区政府于2016115日作出《足球即时比分溧水区人民政府关于溧水区永阳街道麻纺厂宿舍、新建巷地块旧城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宁溧府征字[2016]31号),决定对麻纺厂宿舍地块和新建巷地块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涉案房屋29-68号在该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中载明“房屋征收部门:溧水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由溧水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第七项目组(国有征收一组)具体实施”。 

  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下列证据材料:(1)宁溧府征字[2016]31号文;2)溧委发[1998]1号文、溧改指[1998]14号文、原麻纺厂资产剥离审批表、南京日升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明细;(3)溧水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8期会议纪要、溧政办发[2011]50号文、宁溧府征字[2016]20号文、资产监管情况说明;(4[2016]宁发改行复第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溧水县人民政府溧政办发[1997]67号文;(6)申请人工资表;7)原职工郁友连、尹光强的交费凭据和退房退费凭据;(8)日升公司财务收取职工住房费用的记帐凭证;(9)溧政发[2004]123号文、宁房管[2008]298号文、溧建字[2011]32号文;(10)申请人家庭申购经适房的材料;(11)董跃兰、魏宏强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12)申请分装电表资料;(12)被申请人《告知书》;(13)江苏商报综合新闻《我区强势推进棚户区改造》;(14)现场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并非宁溧府征字[2016]31号征收决定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具体实施部门,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征收(拆迁),故被申请人并非行政复议适格被申请人。综上,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329 

    

    

    

    

    

    

    

    

  抄送:足球即时比分溧水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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